大连张思琴被迫害致死 亲属向看守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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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炮台法轮功学员张思琴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大连看守所被迫害致死。她的家属悲愤异常,日前向看守所进行投诉。

六十九岁的法轮功学员张思琴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晚六点半被炮台派出所邹姓、陈姓两个警察以去检查身体为由拉进警车,劫持到大连看守所关押。一月二十七日早七点半张思琴在监室被迫害致死。

家属认为,看守所监控视频清晰显示张思琴进看守所当晚即发生身体不适,但看守所没有给予必要的救治,甚至到她出现死亡症状前一两天,普通老百姓都能看出来人已经生命垂危了,监所仍然不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最后人都死亡了,才拉到医院救治走一个流程。家属认为看守所在张思琴死亡这件事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炮台派出所也应负有重大责任(炮台派出所所长刘所长:13332246099)。

以下是张思琴的家人给看守所的投诉书——《关于张思琴在看守所被非法关押期间死亡一事的意见》。

大连市看守所的各位领导:

作为张思琴的亲属,对张思琴在看守所内死亡一事,深感悲痛和无法理解,在亲属经看守所安排查看了张思琴被绑架到看守所后的监控视频后,对张思琴的死亡结果更是无法接受,作为家属,我们认为张思琴的死亡完全可以避免,出现现在的结果简直可以用眼睁睁的等着人死来形容。作为亲属,有几点感到不解,在此提出来。

第一,张思琴系经体检后才被你们看守所羁押,看守所在接收时势必亦认为身体符合条件,才予以接收,这证明张思琴在被非法关押前身体是健康的,那为何会在被关押仅仅八九天的时间出现如今死亡的结果,这期间发生了什么不可告人的事?有没有违法违规的影响张思琴身体健康的情形存在?作为家属,我们非常迫切的要知道。

第二,经过查看监控视频:张思琴于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傍晚六点半被关进看守所,当天晚上即发生身体不适,监控视频清晰的看出被关押进看守所后当晚就出现了下地需要人搀扶,无法睡觉的情况,看守所也没有给张思琴提供餐食。第二天一早连衣服都是别人帮忙穿的,在那样的境况下,可见身体有多不适才会出现连穿衣服都无法独自完成的情况。

发生了什么事情才会导致张思琴身体出现如此严重的状况?

另外根据监控显示非法关押第二天一早开始,在看守所这八九天的时间里,张思琴持续性的病理性呕吐,身体虚弱,无法站立,而且一天呕吐多次,吃了就吐,吃了就吐的情况,等于身体里没有一点食物,看守所每天提供的只有粥、馒头、鸡蛋等简单的食物。

张思琴发生如此严重的病理反应,看守所为何没有给予必要的医疗措施?只是简单的给予药品,连诊断都没有,就单给药,是否对症不说,在吃了几次药,状况非但没有改善,反而越发严重的情况下,为何仍然没有采取救治措施?作为家属我们不得不就一个细节提出疑问,张思琴本身是全口假牙,在被非法关押时就将假牙取下来,如果说这是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但是张思琴身体如此差,本来就吃一口吐一口,还没有牙,其本人又多次要求使用假牙的情况下,为何没有给予安排?馒头鸡蛋等根本无法吃,你让她怎么活?连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都不能保障吗?

再者,一月二十五日,张思琴已经出现发抖,需要两个人扶着坐,监室打报告,监所的处理措施仍然是喂药,吃不进去就强行灌,本来就已经生命垂危的,还上来五个人手脚并用的强摁着灌药,这与草菅人命有何不同?这一天张思琴已经出现不能自主站立躺卧了,已经如此严重,为何仍然没有任何救治措施?这么多天,医生在哪?为何不进行及时救治?最令家属不解的是,一月二十六日凌晨两点二十分张思琴都已经出现抽搐了,同监室人都起来了,可见状况有多糟,就这样无人照顾,直到早上九点多,才将张思琴带出去(此时张思琴已经无法行走,系用轮椅推出去的),带出去十分钟又送回来了,试问这十分钟能进行什么救治?就抽个血?什么措施没有,接下来依然就是喂药,没有其他有效的救治措施?

一月二十七日凌晨张思琴已经出现发热状况,两点四十分已经明显看出状况不好,如此严重的情况,监所仍然还是没有将其送医救治,只是让监所人员观察情况,这有什么用?只是找个人观察人是否还活着吗?看到这些,家属真的是无法接受,这一夜,她该有多么无助,一早人已经连扶着都坐不住了,七点零七分,打报告,七点二十五分医生仍然没有到,同监室人多次呼叫,没有生命体征了,医生七点三十分才到,足足半个小时医生才到场,干什么能来得及?医生到场后,进行了简单的紧急救治措施,打氧气没反应,血压也没有了,七点三十四分喊值班室,喊了三次才有应答,七点三十五分将人抬走,此时,人已经死了。

第三,综合上述张思琴在监所内这几天的情况,家属认为张思琴在身体异常时,监所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救治措施,在出现那么明显的健康异常状况,仍然不改变应对措施,就连出现死亡症状前一两天,就是个普通老百姓都能看出来人已经生命垂危了,监所仍然不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到后,人都死亡了,拉到医院救治走一个流程,又有什么意义呢?作为家属,我们认为监所在张思琴死亡这件事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四,作为家属,我们认为:张思琴的死亡与监所存在因果关系,监所应当为其行为负法律责任,当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就张思琴的死亡事件承担赔偿责任,以给张思琴一个法律上的交代、也给家属心灵一个安慰。

以上意见,望看守所聆听采纳。

张思琴家属
二零二二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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